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2657號
TPDV,102,訴,2657,2013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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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657號
原   告 己○○ 
      戊○○ 
      丙○○ 
      丁○○ 
      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提出相關證據證明其等為債
  權人張迺強之繼承人,復未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甲○○○○
  ○○之姓名、真正住所或居所,及依其繼承人人數提出起訴
  狀繕本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伍仟伍佰壹拾元。
 ㈡應提出張迺強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並陳明繼承人中是否有人聲明拋棄繼承。
 ㈢應提出甘增地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
 ㈣應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準備書狀正本,並依被告人數提出
  前開書狀之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附件:
一、原告準備言詞辯論之書狀,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㈠被告甲○○○○○○之每位繼承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
  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
  徵,並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
 ㈡請求所依據之事實之及理由(請依事實發生之時間先後依序
  分點敘述)。
 ㈢詳述各項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並提供
  相關資料。
 ㈣證明應證事實所用之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
  (將證據予以編號附於狀尾),並說明是否有其他證據要聲
  請法院調查。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電話號
  碼、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
  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如係聲請調
  取資料,請陳明資料之名稱、保管該資料之機關名稱、營業
  所地址、該資料之待證事實。例如:
  應證事實一:
  證據:①證人甲000(住:...)
     ②書證一
     ③書證二
  應證事實二
  證據:
  (以此類推)
二、如有委任訴訟代理人而未記載於訴狀者,請載明訴訟代理人
  之姓名及住址,並提出委任狀,另請告知訴訟代理人本通知
  應為之訴訟行為。如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應表明訴訟
  代理人與原告之關係,並檢附證明文件。
三、嗣後所提書狀及書證,以繕本或影本直接以雙掛號方式送達
  對造時,宜自行保留回證,俾利對造就曾否受領前項書狀繕
  本或影本有爭議時之釋明。書狀如有不能直接送達予被告之
  情形,應依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予本院,並聲請由本院送達
  。
四、為使本件訴訟得以妥速進行,並避免因逾時提出致受不利益
  ,請確實依本通知辦理,以維自身權益,並請勿遲至開庭時
  始當庭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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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