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650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通億營造有限公司(原名全欣營造有限公司)、
章月美、程宏道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
費,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
給付新臺幣(下同)320萬元及其利息、違約金, 核係財產權之
請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
2,68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繳3萬2,1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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