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2326號
TPDV,102,訴,2326,2013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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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326號
聲 請 人 黃心亞 
訴訟代理人 王健驊 
相 對 人 澄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徐元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選任徐元杉(民國五十八年三月二十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市○○區○○路○段○○○巷○○○弄○○號四樓)於本院一○二年度訴字第二三二六號聲請人與相對人澄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事件訴訟時,為相對人澄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 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被告澄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甲○○已於民國101 年10月3 日死亡,為此聲請 選任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甲○○已於101 年10月3 日 死亡,甲○○乃該公司之唯一登記股東及董事,且甲○○之 合法繼承人皆已拋棄繼承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被繼承 人甲○○即本院101 年度繼字第1754號拋棄繼承卷宗查明無 訛,並有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6頁 及反面),本件訴訟確無人得以代表其應訴,聲請人聲請本 院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於法尚無不合。又審酌相對人 公司僅股東及董事甲○○一人,甲○○生前已與原配偶離婚 ,其父母年事已高,雖有子二人,然均未成年等情,有附於 上開繼承卷內之其等戶籍謄本可憑,而徐元杉甲○○之弟 ,出生年次為58年,是依其年齡及智識程度,對於消費借貸 方面應具有相當知識及社會經驗,則本件訴訟由徐元杉擔任 相對人公司之特別代理人,應屬適當。茲依聲請人之聲請, 選任徐元杉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陳靜茹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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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澄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