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購物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2287號
TPDV,102,訴,2287,2013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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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287號
原   告 卓芳如
被   告 三盈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稜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購物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 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債務 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 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 聲請調解,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第519條第1項著有規 定。查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 定期間內聲明異議,被告主事務所在地雖非位於本院轄區, 違背專屬管轄規定而屬違法,然該支付命令既經送達於債權 人及債務人,法院自應受其羈束,且法院違背專屬管轄規定 核發之支付命令,仍屬有效,依前開規定,被告既於法定期 間內聲明異議,就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即視為起訴,合先敘 明。
二、次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 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2 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在台北市○○區○○路000 號等情,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在卷可稽, 原告復於102年5月14日以書狀聲請本院將本件移轉臺灣士林 地方法審理,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是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吳若萍
法 官 吳佳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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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盈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