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7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劉韋伶
被 告 廖逸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7 月24日下午4 時15分許,在本院第24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徐明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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