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大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卓財蓬
聲 請 人 李榮章
游桂齡
蘇木林
林鴻達
黃清源
李煌基
黃肇麟
王明雄
陳沐塗
陳本源
共 同
代 理 人 郭鎮周律師
相 對 人 德山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欽堯
相 對 人 許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15日所
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應更正為本件裁定當事人欄所示。增列「聲請人林鴻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漏列聲請人林宏達,依前揭說明,應予 更正如本件裁定主文欄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世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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