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繼字第890號聲 請 人 秦政瑞上列聲請人請求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被繼承人秦陳阿軟之子女(至少包含:秦碧霞、秦嘉穗、秦 嘉玲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及住居所地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