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展開具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2年度,802號
TPDV,102,繼,802,2013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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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繼字第802號
聲 請 人 張雅歌
      張雅心
前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張益誠
前二人共同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清冊期限准自民國102年5月15日起展延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 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 ,得延展之。民法第1156條第1、2項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甲○之未成年子女,被繼 承人前曾於民國95年7月24日經鈞院以95年度禁字第157號裁 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於100 年10月31日經臺灣屏東 地方法院分別指定被繼承人父親華加志、母親李燕妹為監護 人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1 年11月14 日死亡,聲請人向國稅局查詢被繼承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時,發現被繼承人並無任何財產,聲請人多次向被繼承 人之監護人華加志查詢被繼承人遺產狀況,然監護人華加志 卻置之不理,致聲請人無法取得與陳報相對人之財產清冊, 聲請人無奈對相對人之監護人華加志提起返還財產之訴,爰 依法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等語。
三、聲請人之主張,據其提出民事起訴狀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 調閱102年度繼字第212號卷宗在卷可憑,應堪信為真實,爰 依聲請准予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郭淑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詠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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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