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2年度,326號
TPDV,102,監宣,326,2013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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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監宣字第326號
聲 請 人 劉達禮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游秀芳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
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
條、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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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