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復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02年度,7號
TPDV,102,消債聲,7,2013062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楊心華
代 理 人 吳伯昆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楊心華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 鈞院以101年度消債清字第22號裁定債務人於民國101年9月5 日下午4時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嗣經鈞院 以102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號裁定債務人應予免責,茲因債務 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 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 101年度消債清字第22號、102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號免責事 件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則本件債務人既已受免責裁 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