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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2年度,88號
TPDV,102,法,88,2013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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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法字第88號
聲 請 人 張智剛
      陸雲
      蘇錦霞
      陳清河
      黃怡騰
      駱尚廉
      陳守治
      盧信昌
      祝鳳岡
      游開雄
      唐雲明
      謝炎堯
      黃鈺生
      李漢銘
      陳智義
      雷立芬
      李哲瑜
      鄧惟中
      李樑堅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捐助章
程事件,聲請人聲請程式於法不合,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應補
正事項如下:
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之設立許可函。
二、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最新之法人登記證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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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