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2年度,63號
TPDV,102,法,63,2013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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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法字第63號
聲 請 人 賴正聰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雙連視障關懷基金會
      之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雙連視障關懷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賴正聰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雙連視障關懷基金會
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雙連視障關懷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七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一對照表所示。
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雙連視障關懷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九條、第十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二對照表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雙連視障 關懷基金會董事長,因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雙連視障關懷基 金會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已決議變更修正捐助章程 如附件一、二對照表所示。為此,爰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章程 等語。
三、經查,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雙連視障關懷基金會業於87年4 月22日經臺北市社會局許可設立,並經本院核准發給法人登 記證書,嗣經第5 屆第12次董事會於101 年12月27日決議變 更修正捐助章程第7 條如附件一對照表所示;再經第6 屆第 1 次董事會於102 年2 月23日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件二對 照表所示,且皆經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於102 年1 月 17日以北市社團字第00000000000 號函、102 年3 月21日北 市社團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准予核備等情,有聲請人提出 之法人登記書、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函文、董事會議紀錄、捐 助章程及對照表等在卷足稽。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 團法人台北市私立雙連視障關懷基金會捐助章程第7 條、第 9 條、第10條如附件一、二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 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 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雖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雙連視障關懷 基金會捐助組織章程第4 條如附件一對照表所示。惟附件一 所示修正章程第4 條規定,僅係將原會址由臺北市○○○路 0 段000 號9 樓,遷移至臺北市○○○路0 段000 號11樓並 變更聯絡電話,非屬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 法不具備,揆諸上揭說明,僅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 逕向法院法人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即可,自無庸向法院聲請 裁定准許,故其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八 庭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徐明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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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