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2年度,174號
TPDV,102,建,174,2013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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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74號
反訴原 告
即 被 告 王莉即足享養生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陳文禹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泰溢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黃俊豪即好兄弟商行間給付承攬報酬事
件,反訴原告於民國102年5月21日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貳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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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