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2年度,342號
TPDV,102,家聲,342,2013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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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聲字第34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01年度繼字第1385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上開規定於 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李明森積欠聲請人債務未清償 ,因其於民國101年9月4日死亡,聲請人欲瞭解其繼承人聲 請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故聲請閱覽相關卷宗等語,並提出 債權憑證為證。
三、經調閱本院101年度繼字第1385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資料查 核結果,聲請人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孫捷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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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