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2年度,106號
TPDV,102,司聲,106,201306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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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接管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孝孝鄭忠忠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 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鄭孝孝鄭忠忠遷移不明,致 存證信函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三、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10日(發文日期)通知聲請人於10日內 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尚難 認為合法,不應准許。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廖益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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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接管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