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9573號
TPDV,102,司票,9573,2013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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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9573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0段00巷00號6樓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張本承
           住臺北市○○路000號6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蘿曼庭國際有限公司林曉明陳世墉間聲
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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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蘿曼庭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