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9573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0段00巷00號6樓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張本承
住臺北市○○路000號6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蘿曼庭國際有限公司、林曉明、陳世墉間聲
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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