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926號
上 訴 人 陳建銘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牧潔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陸仟壹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