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一五四號 原 告 申○○ 訴訟代理人 王能幸律師 複 代理 人 趙瑞錡 被 告 甲○○ 己○○ 辛○○ 庚○○ 壬○○ 癸○○ 丑○○ 未○○ 午○○ 巳○○ 子○○ 一鄰德興路三之五號 右十一人共 呂侑峻 同訴訟代理人 被 告 辰○○ 卯○○ 寅○○ 乙○○ 法定代理人 鄭美霞 被 告 戊○○ 丙○○ 被告兼右二 丁○○○ 人法定代理人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被告丁○○○、乙○○、戊○○、丙○○應就其被繼承人李全欽所有坐落彰化縣福興鄉○○段一七七一號,地目田,面積八五一.九八平方公持分七0分之一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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