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90年度,154號
CHEV,90,彰簡,154,2001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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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一五四號
  原   告 申○○
  訴訟代理人 王能幸律師
  複 代理 人 趙瑞錡
  被   告 甲○○
        己○○
        辛○○
        庚○○
        壬○○
        癸○○
        丑○○
        未○○
        午○○
        巳○○
        子○○    
一鄰德興路三之五號
  右十一人共 呂侑峻
  同訴訟代理人
  被   告 辰○○
        卯○○
        寅○○
        乙○○
  法定代理人 鄭美霞
  被   告 戊○○
        丙○○
  被告兼右二 丁○○○
  人法定代理人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丁○○○乙○○戊○○丙○○應就其被繼承人李全欽所有坐落彰化縣福興鄉○○段一七七一號,地目田,面積八五一.九八平方公持分七0分之一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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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