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9190號
TPDV,102,司票,9190,2013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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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9190號
聲 請 人 蔡東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娉婷許金燦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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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