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9190號聲 請 人 蔡東瑾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娉婷、許金燦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