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8869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15樓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廖埵塀
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永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文仁、李育錚間
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永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及地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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