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8682號
TPDV,102,司票,8682,2013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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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8682號
聲 請 人 龍騰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忠繼
相 對 人 曠綸天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聲請或職 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 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 ,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 有規定。
二、本件票據付款地在臺北市○○路000 號地下1 層,依非訟事 件法第194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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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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