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8602號聲 請 人 品榮行銷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0段00號2樓法定代理人 呂英正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周湘潔 住同上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WINANTI SATYA NAGHARI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陳明正確票載金額。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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