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2年度,1148號
TPDV,102,司催,1148,2013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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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1148號
聲 請 人 范勝賢即南陽角鋼行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未蓋銀行簽章,請提出正
  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應蓋銀行簽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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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