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1148號聲 請 人 范勝賢即南陽角鋼行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查聲請人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未蓋銀行簽章,請提出正 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應蓋銀行簽章)。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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