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6年度,657號
PCEV,106,板簡,657,20170829,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657號
原   告 黃希聖
訴訟代理人 吳永鴻律師
複代理人  黃恭領
被   告 林曉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