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657號原 告 黃希聖訴訟代理人 吳永鴻律師複代理人 黃恭領被 告 林曉彤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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