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57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丁駿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紹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叁仟叁佰叁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叁萬玖仟肆佰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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