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5740號
TPDV,102,司促,15740,2013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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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57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 理 人 沈弘祚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穩齊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廖博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晉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叁萬陸仟壹佰叁拾壹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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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穩齊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