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56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國聯商務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劉月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叁仟柒佰零壹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15634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2 年03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新臺幣13,701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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