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5609號
TPDV,102,司促,15609,2013062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56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永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玖仟陸佰叁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叁佰叁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
  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按月計付百分之○.五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1/1頁


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