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5576號
TPDV,102,司促,15576,2013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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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55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學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肆佰肆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玖仟捌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
  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
  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連續延滯第
  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連續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
  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期計算為
  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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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