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55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佳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叁仟壹佰壹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叁萬捌仟壹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
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
息,暨按月以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零陸拾肆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肆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六
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
按月以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
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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