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5568號
TPDV,102,司促,15568,2013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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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55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佳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叁仟壹佰壹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叁萬捌仟壹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
  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
  息,暨按月以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零陸拾肆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肆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六
  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
  按月以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
  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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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