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5515號
TPDV,102,司促,15515,2013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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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55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詹富鈞(原名詹學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捌佰叁拾壹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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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