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5400號
TPDV,102,司促,15400,2013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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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54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明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宇航海運承攬運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姜桂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貳拾叁萬零貳佰叁拾元貳角,及
  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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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宇航海運承攬運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