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屏簡字第三二九號
原 告 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確認被告戊○○與被告丁○○間就坐落屏東縣鹽埔鄉○○段三四七─五四地號土地,權利範圍為三分之一,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七日所為之買賣關係不存在。被告丁○○應將坐落屏東縣鹽埔鄉○○段三四七─五四地號土地,權利範圍為三分之一,經屏東縣里港地政事務所八十八年二屏里字第0九五九七0號收件,登記日期為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七日以買賣關係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之聲明:如判決主文所示。
乙、事實摘要:
一、本件原告起訴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執有被告戊○○與訴外人名贊企業有限公司、郭建利、王珮
琪及涂瑞麟等人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四日共同簽發,票面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二百八十萬元,未載到期日之本票一紙,並免除做成拒絕證書,詎屆期經為付款 之提示後未獲兌現,後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以八十八年度執字第一七二八八號強 制執行事件,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不足清償債權,迄今尚欠本金一百九十八萬三 千零二十五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四九 計算之利息。詎被告戊○○為避免上開如主文所示系爭土地遭強制執行,竟於八 十八年十月七日,將上開土地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與其女即被告丁○○,渠 等移轉上開不動產所有權日期與被告戊○○就前揭票款債務應負連帶責任日期極 為接近,是被告等人間移轉所有權登記之行為,顯係通謀為逃避債務,避免遭原 告強制執行,況被告戊○○與丁○○分屬父女,渠等既有此密切關係,上開買賣 不動產所有權之行為顯係共同隱匿財產,所為之買賣及移轉所有權之通謀虛偽意 思表示,依民法第八十七條應屬無效,故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戊○○與丁○○間就 該不動產買賣關係不存在,並請求被告丁○○塗銷該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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