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52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吳依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薰慧(原名王寶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陸佰叁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肆佰叁拾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
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按月以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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