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52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賢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肆佰陸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表
102年度司促字第1524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賢昌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53286│ │6月21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15246號)
(一)債務人陳賢昌於民國99年12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470,000
元,約定自民國99年12月06日起至民國102 年12月06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 採機動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
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02 年06月20日止累計154,462 元正未給付,其
中153,286 元為本金;1,176 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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