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5050號
TPDV,102,司促,15050,2013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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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50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金滿(即邱心妹、邱金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玖拾貳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肆仟肆佰陸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壹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玖佰肆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叁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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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