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50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金滿(即邱心妹、邱金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玖拾貳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肆仟肆佰陸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壹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玖佰肆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叁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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