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49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代 理 人 辛純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秀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壹仟貳佰柒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捌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一
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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