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4855號
TPDV,102,司促,14855,2013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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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48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簡千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叁仟捌佰玖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表:
┌──┬────┬──────┬──────┬───────┐
│本金│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 102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六│
│  │93361 元│05月28日起 │      │點七四    │
├──┼────┼──────┼──────┼───────┤
│ 002│新臺幣 │自民國 102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八│
│  │43983 元│05月28日起 │      │點七二    │
├──┼────┼──────┼──────┼───────┤
│ 003│新臺幣 │自民國 102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九│
│  │11422 元│05月28日起 │      │點九七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14855號)
  (一)本公司於民國(下同)89年5 月1 日受華信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移轉信用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
     權,並有89年4 月25日財政部台財融字第八九七一一
     一二六號函核准在案;又聲請人分別於92年1 月3 日
     (華信安泰信用卡公司變更名稱為安信信用卡公司)
     及95年11月13日(安信信用卡公司變更名稱為永豐信
     用卡股份有限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變更公司名稱;
     另95年8 月4 日受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原名台北區中
     小企業銀行)移轉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永
     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6 月1 日與永豐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受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之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
     人之債權,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
     所發行之0000000000000000MASTER國際信用卡
     ,進行消費或預借現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153,
     899 元整,其中已到期本金148,766 元整(已到期之
     本金145,486 元與分期交易未清償餘額3,280 元),
     應自102 年5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計算之利息
     ;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4,886 元(102.1.14~102.5.11
     ) 、違約金雜費計247 元(102.3.13~102.5.11) 、分
     期手續費未清償餘額0 元。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償
     付,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
     鑒核,惠賜支付命令,俾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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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