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46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鉉堯
蘇張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零柒佰陸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十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14674號)
緣債務人洪鉉堯於就讀和春技術學院時,邀同蘇張裡為連帶保證
人 ,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
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
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債務人於民國100 年11月11日
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民國102 年02月11日即未付本息,依
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
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
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490,762 元(利息、違約
金另計),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憑,又債務人
現居上開地址,係在貴院轄內,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
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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