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46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0段000號及117號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住同上
代 理 人 王卿安 住臺北市○○區○○○路00號8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祥文、費建忠、吳定坤間聲請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姓名(「費建忠」或「費建中」?),
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查報請求金額扣除本金後之欠款總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
計算方式(含利息、違約金之起迄日、利率;費用名稱及其
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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