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4644號
TPDV,102,司促,14644,2013061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46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0段000號及117號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住同上
代 理 人 王卿安  住臺北市○○區○○○路00號8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祥文費建忠吳定坤間聲請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姓名(「費建忠」或「費建中」?),
  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查報請求金額扣除本金後之欠款總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
  計算方式(含利息、違約金之起迄日、利率;費用名稱及其
  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