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4628號
TPDV,102,司促,14628,2013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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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46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大山洋行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和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喬尼的私人廚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叁佰零陸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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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屬維京群島商大山洋行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英屬維京群島商大山洋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喬尼的私人廚房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