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4588號
TPDV,102,司促,14588,2013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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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45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志傑即張晉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伍佰叁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102 年度司促字第14588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志傑即張│自民國 09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58169 │晉宸 45631│01月 13日  │      │       │
│  │元  │0000000  │起     │      │       │
├──┼───┼─────┼──────┼──────┼───────┤
│ 002│新臺幣│張志傑即張│自民國 09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61000 │晉宸 54337│01月 13日  │      │       │
│  │元  │0000000  │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14588號)
  緣相對人張志傑即張晉宸於民國87年11月18日向債權人申請
  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
  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
  國95年6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6年1 月12日止未受償之
  循環利息6809元及費用18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
  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
  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
  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
  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張志傑即張晉宸於民國87年11月18日向債權人申請
  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
  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
  國95年6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6年1 月12日止未受償之
  循環利息6761元及費用40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
  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
  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
  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
  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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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