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4509號
TPDV,102,司促,14509,2013061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45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博崍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崔元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天后之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而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捌拾捌萬叁仟壹佰伍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1/1頁


參考資料
天后之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博崍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