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4499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史希如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千芬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支票(票號:SC0000000)之清晰退票理由單影本。二、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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