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4458號
TPDV,102,司促,14458,2013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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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44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蕭越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聶正傑
      許雅雪
一、債務人聶正傑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伍萬陸仟柒佰玖拾
  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
  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
  人聶正傑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許雅雪清償
  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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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