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44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蕭越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聶正傑
許雅雪
一、債務人聶正傑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伍萬陸仟柒佰玖拾
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
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
人聶正傑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許雅雪清償
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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