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44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周毓芳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業已死亡,經查
該公司現無其他董事或股東得行法定代理權,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1條規定查報選任之特別代理人姓名、住所,並提出法
院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裁定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