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4330號
TPDV,102,司促,14330,2013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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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43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向陽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馥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灣生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兼法定代理 許文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昀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美玲
一、債務人台灣生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
  拾玖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許文彬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昀悅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伍
  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上三項所載債務人有任一方向債權人為清償,於其清償金額
  範圍內另一債務人即免除給付之義務
五、債務人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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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生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昀悅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向陽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