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42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 理 人 許瑋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華麗蘭皮件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裕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愛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伍萬壹仟捌佰貳
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六.九二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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