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4278號
TPDV,102,司促,14278,2013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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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42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曾秋兵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銘龍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復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玖仟伍佰元,及
  自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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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銘龍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