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4187號
TPDV,102,司促,14187,2013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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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41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米點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茂詮餐飲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書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陸萬貳仟捌佰叁拾壹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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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茂詮餐飲設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米點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